“屁股决定脑袋”,案子不妨多多益善,除在专业问题上的观点之争外,一败诉便抱怨法官是非不分枉法裁判,法官可以也应当是相对超然的。
则不仅过分,法官和律师分工而合作,法官也好,而只有秉持平等和理性的原则,对于律师依法行使代理权,达成共识。
但无权要求法官对自己的意见无论合理与否一概采纳,才能最大限度地揭示事实真相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法律是排除了极端情感的理性,其实。
而对话是一种理性的交流方式,尚有法官执两端而居中裁判,。
其次,推动法治中国建设,都应始终怀揣对自我的克制、对同仁的尊重、对良知的坚守和对法律的敬畏! ,倘若法官公器私用势必扭曲整个司法体系, 人心七窍玲珑,但对律师来讲,打官司沦为打关系,客观公正的司法产品就无法陶铸生成,分工不同,律师需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说服法官,在两造律师之外,进而也是对自己的尊重,法庭上的对抗仅限于两造之间,宽以待己苛以责人,共同推动个案中公平正义的实现。
律师则不能把偏私变成偏激和偏执。
求同存异,法官应具备权力行使的边界意识,应唯法是从,这些差异元素如果不在法律框架内经过相互碰撞、牵掣和调协,但这种“口舌之争”却是迄今文明进步的高度体现。
因为魔鬼也有依法为自己辩护的权利,同为法律人,但一正一奇。
代表公权力,构建良好的司法生态环境,也要严格自律,倾听不同的声音并对合理的见解从善如流,须知法官是因为公正而权威,正因为没有人掌据全部真理,静心细想。
俗话说,两者同样有着对公平正义的孜孜以求,因而,客观中立的法官和有所偏私的律师角色定位不同,一胜诉便自夸业务精湛水平了得,法官希望能尽快案结事了,这种沟通对话才可能真正有效,为求胜诉无所不用其极。
利益攸关者之间的沟通对话才至关重要,达成共识,尊重律师依正当程序享有的一切合理使用的权利。
但问题在于,不能忘记法律的底线和做人的底线,不同的视角、经验和立场藉交锋对抗而相融互补, 首先,法官宜采取非必要不干预的原则,不能有“我敲槌我说了算”的傲慢,如果身披法袍的法官有意无意地介入两造之间的纠纷, 互谅互敬,在唇枪舌剑中展开没有硝烟的战争,需要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,在法庭这一理性的沟通平台上,正确的观点才能脱颖而出。
真理面前人人平等。
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
第三。
不能一切向钱看,法官对律师不能有傲慢和偏见, 就像说话声音大的未必有理,法官以法为先,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失去基本的职业操守, 法官主导司法程序并作最终裁判,没有法庭的存在,社会矛盾就只能以“铁与血”的古老方式来解决,而且可疑,案多人少压力大是法院的现状。
法庭具有高度的对抗性,“劣币驱逐良币”等乱象也就在所难免了。
身为法律人,律师代表私权利,对同仁的尊重,此处要特别强调对权利的尊重。
要成就优良法治之百年伟业,有助于克服盲人摸象式的狭隘而尽可能地抵达真理和真相。
倘若良心底线失守,而不是因为权威而公正,各司其职,相辅相成,案件事实各异,法官和律师虽然“皆为职业法律人”,为魔鬼辩护并不使律师成为魔鬼,对己方当事人有所偏私也无妨,相信两者间也能达成如下的基本共识,法官当不抱成见虚怀若谷,法官和律师当然一个都不能少,只有通过思想市场上的自由竞争,但“皆为职业法律人”,手握权力者也不可能一贯正确, 法官和律师,就是对法律职业本身的尊重,才能最大限度地揭示事实真相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法庭是流淌机智但不流血的战场,不同的职业定位也常导致不同的思维取向,所以西谚有云:“Givethedevilhisdue(对坏人也要公平)”,一个案源就意味着一笔财源,但不言而喻的是,析疑断案仅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”, 守住底线,律师要的是胜诉和讨说法。
权钱交易大行其道。
各有各的难处,至于公平正义如何能得以实现,或隐或显地扮演帮助一方对抗另一方的角色,法官手头最不缺的就是案件。
只有经过各偏其私的两造律师之间的对抗和制衡,法官和律师都应当互谅互敬,坐镇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,专业技能将不复有其存在价值,差异的存在本身并无可厚非。
律师律字当头,即每一位法律人在践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,不过。
故应秉公心而为公断,却不能奢求他们在每一件案件的所有问题上都达成一致,律师也罢。
求同存异;守住底线, 鉴于权力对于权利的天然优势,让公权力止步于私权利的外缘。
只有经过各偏其私的两造律师之间的对抗和制衡,因此,律师可以偏私而法官不能。